10: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All things are lawful, but not all things are helpful. All things are lawful, but not all things build up.

这节经文像是一句箴言。单看文字本身,感觉是泛泛之论,甚至有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说,什么是“凡事”(all things)的意思?真的什么事都可以做吗?想起陀思妥耶夫斯基曾在小说《罪与罚》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没有上帝,道德何以可能?意思是说,如果没有上帝,什么事都可以做了。保罗这里的“凡事都可行”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保罗应该说“因为有上帝,许多事是不可以做的”才对啊。虽然保罗接着补充说,“但不都有益处”,但毕竟前半句是前提,若前提不成立,整个句子也就让人糊涂了。这是我对这节经文的第一性反应。—–但我发现,如果我们不把文字从整体里切割出来,而是放回到整篇《林前书》的“思想之流“(flow)里去考察,就会发现大有异趣。

这节经文可以有两个层面的理解。

1. 我想起保罗在9:19里说的“我虽是自由的,无人管辖”。这里的“凡事都可行”与“无人管辖”,可以是同一个意思。因此,保罗在这节经文里重申了人在“自由意志”层面的绝对自由。这样,我们就应该把这里的“lawful”,相应地理解成上帝赐人“自由意志”,以及与之配套的整个“自然之法”。这是我们对“自由”概念的最宽泛的诠释,即“自由与责任挂钩”。人如果滥用自由,不仅不“helpful and build up”,还可能非常有害。于是,这节经文的完整意思是:凡自由可行的,不一定都“有益处和造就人”,很可能让人为之付出代价,甚至使人彻底失落和毁灭。

2. 也可以把这节经文与经文10:2“都在云里,海里受洗归了摩西”挂钩,把这里的“lawful”一词,解读成符合摩西律法。我们都知道,许多事情是不符合摩西律法,因此短句“凡事都可行”就不对了,除非我们把它理解成:“凡符合摩西律法的事都是可行的”。只是这样一来,这节经文也就变成了一句同义反复:“凡符合律法的事都符合律法”。这样的句子还有意义吗?我的回答是,有意义,其意义在于下半句:但不都有益处(but not all things are helpful)。意思是,凡符合律法的事都符合律法,并不都有助益(helpful)。对什么有助益呢?对“造就人”这件事有助益。于是,这节经文要表达的完整意思是,人用律法自我设限只是一个较低标准,更高的目标应该是:对造就人有益处。可以说,这是保罗对基督徒提出的全新的伦理标准。

10:24 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Let no one seek his own good, but the good of his neighbor.

这节经文补充说明了“对造就人有益处”句子里的“人”,不是指自己,乃是指“邻居”(neighbor),即他人。—– 注意,保罗为他自己(和我们)设立的标准,比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律,和康德的“绝对命令”(又称“道德黄金律”The Golden Rule):“你希望人家怎样对你,你也应该怎样对待人”,要高出许多了。在保罗的标准里,你并不要求别人这样待你,但你要求自己这样待人家。保罗真是一个比孔子和康德高出许多的圣人。

我认为,对经文10:24的上述解读是一个基督徒最常见的误读。难道保罗在要求自己(和我们)说,家里不要开空调了,因为这个城市里还有很多穷人;或者号召大家学习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保罗对人对己这样的要求,是否脱离实际,成了乌托邦主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空头口号?请问,一个活在世上的人,怎么可能“不要求自己的益处”(Let no one seek his own good)?既然我们都知道,保罗不是一个空想家,而是一个切合实际的人。因此,我怀疑,这样的解读很可能是有问题的。—–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我认为,问题出在对经文里的“good”概念的“泛道德主义”解读。中文和合本的翻译是“好处”,其实,在整本圣经里,“Good”一词经常是作为“Evil”的反义词来使用的,表达上帝眼里的“良善”。比如说,“分别善恶树”就用“the tree of the knowledge of good and evil”(《创世记》2:17)。用这样的眼光看,许多在人看来的“好处”(good),在上帝眼里却是“恶的”(evil)。一个例子:摩西上山面见耶和华迟迟不归,以色列人心发慌。亚伦依从众人的要求,造“金牛犊”作为耶和华的代身。虽然在人看来,这件事在亚伦的主观意愿上,是为了让以色列人敬拜上帝的意念有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对象,并在客观效果上,安慰了以色列人当时的焦虑情绪,避免事态进一步失控,可是,这样的好心和好事,却是神眼中的大恶。不用说,在圣经里,和我们生活经验里,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

我认为,保罗说的“益处”(good),不是在世俗物质和文化精神层面说的,应该是站在救恩的高度说的。因为保罗信息的核心是“福音”,即经文(9:23)“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在10章结束语里,保罗重申了这个“益处”的属灵定义:“叫他们得救”(“就好像我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只求众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10:33))。

10:25 凡市上所卖的,你们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Eat whatever is sold in the meat market 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 

很好奇,保罗再一次回到“吃祭物”这个例子。仔细阅读,发现保罗每次应用这个事例,阐述的重点都会有所不同。比如说,《林前书》8章里第一次提到“吃祭物”,他的重点是“属灵的弟兄”:“你们这样得罪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8:12-13)在《林前书》10章里第二次提到“吃祭物”时,他的重点是“外邦人”:“我乃是说,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 (10:18-20)。这里是第三次,重点是什么呢?我认为是“良心”与“救恩”的关系。也就是保罗后来在写《罗马书》14章时特别加以阐述的“认知与信念一致性”原则。(请参考本文最后补充说明的第8点)。

且让我稍微解释一下“良心”(conscience)这个概念的确切含义。英文词典的解释是:The inner sense of what good (right) or evil (wrong) in one’s conduct or motives, impelling one toward right action. 直译是:“指人内在对人的行为和动机里的良善(正确)和邪恶(错误)的感觉;也因此是推动人作出良善和正确行为的内在推动力。” 中文词典的解释是:“个人内心的是非感;对自己行为和动机的好坏的认识;同时具有一种作好事的责任感,常被认为能引起对于做坏事的内疚和悔恨。”  除了在中文里常把“良心”与人对“内疚感”的负面体验连在起来这一点以外,其它方面中英文解释大致相同。因此,保罗这节经文里的“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的准确含义是: 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只管吃”)而产生任何(自己)良心上的不安或疑虑;但他为自己在真理和自由里的行为,引起对方良心里的不安而担忧。

那么,保罗为什么为了对方的良心不安而担心呢?保罗担忧什么呢?—- 他担心对方的精神和心理上因他的行为而有压力,所以他不愿意看见对方有良心压力?还是他担心对方因此不喜欢自己,影响他们之间的和睦关系?当然都不是的。如果这样的话,保罗仍然是体贴对方肉体的软弱与益处了。与救恩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一个人在错误的真理认知的经历里,毫无良心的压力反而有利于一个人的灵魂得救?难道保罗希望与世界上的人没有张力、保持和睦相处有利于这个世界上人得救?

当然都不是。那会是什么原因让保罗如此小心翼翼呢?这个问题,与“认知与信念及行动的一致性原理”有关。我会留在本篇文章的最后加以说明。

10:26 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For “the earth is the Lord’s, and the fullness thereof.

注意这节经文里的“充满”(fullness)一词,既然“充满”,就没有空隙,因此也没有撒旦和鬼的藏身之地。这正是保罗反复强调的,祭物和偶像都不算什么,都是平常之物,都是“属于主并且被主所充满;在它们里面,并没有撒旦和鬼的依附之地。也可以推而广之,在这个世界的物质层面,每一朵花,每一片云,每一个山峦,包括每一个细胞、分子和原子里面,都没有撒旦和鬼的藏身之处。

10:27 倘有一个不信的人请你们赴席,你们若愿意去,凡摆在你们面前的,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If one of the unbelievers invites you to dinner and you are disposed to go, eat whatever is set before you without raising any question on the ground of conscience.

现在,保罗假设了一个情况:倘有一个不信的人(one of the unbelievers)请你们赴席。对此,保罗建议说,没有问题,尽管去,也只管吃,只管去享受。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Ok.

10:28 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28 But if someone says to you, “This has been offered in sacrifice,” then do not eat it, for the sake of the one who informed you, and for the sake of conscience—

保罗继续假设: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这里的“有人”是不是那个“不信的人”呢?不得而知。但这时候,保罗的建议变成了:“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为谁的良心呢?对此,保罗特别解释说….

10:29 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这自由为什么被别人的良心论断呢?I do not mean your conscience, but his. For why should my liberty be determined by someone else’s conscience?

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在我(保罗)的良心里,吃与不吃都不算什么。因此没有良心不安的问题。但是因为在那人的认知和信念里,祭物是献给他心目中的神的。我可以因此猜想,那人可能是一个有某种信仰的人,至于他信的神是外邦人的偶像,还是属肉体以色列人心中的耶和华(其实也是一种偶像),或者是教会里的弟兄姐妹,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此人在“吃祭物”这件事上认知不完全。保罗顾虑,如果当着他的面吃了,那人会因此良心难受。于是,保罗说,为了他的良心不难受,好吧,我就不吃了。—- 这就是保罗说的“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的意思。

读到这里,我们要特别小心,不要随便把保罗这里的心思(为了那人的“好处”),理解成“不让那人有良心不安的负担”这样一个精神和心理安慰层面的体谅。若是这样,保罗体谅的仍然是那人的属肉体需求和好处。而是要思考,为什么“不让那人有良心不安的负担”这件事,与保罗的在后面说的“好处”的属灵定义:“叫人得救”,有如此密切的关系?

我们再来看后半节:“我这自由为什么被别人的良心论断呢?”英文是:For why should my liberty be determined by someone else’s conscience? 直译是:因为我这自由为什么被别人的良心所决定(determine)呢?(注意:在英文里,没有“Judge(论断)”一词,而是“Determine(决定)”。保罗用“因为”开头,可见这句问句是用于解释前面的陈述(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这样一来,我们就更想知道,为什么啊?保罗对此问号的意见是什么?—- 我们继续读下去。。

10:30 我若谢恩而吃,为什么因我谢恩的物被人毁谤呢?If I partake with thankfulness, why am I denounced because of that for which I give thanks?

难了,保罗似乎没有回答他前面的问号,反而还给了一个新的问号:我若谢恩而吃,为什么因我谢恩的物被人毁谤呢?是啊,保罗谢恩而吃,为什么要为此好事,被人毁谤呢?

奇怪,谁会毁谤(denounce,毁谤,告发)?是那位因为保罗吃而“良心不安的人”吗?他会因此与保罗闹冲突?保罗因为害怕那人的毁谤,就牺牲自己的好胃口吗?保罗是这个意思吗?我认为很可能不是。因为从我的个人经验来看,“那人”因此对保罗进行毁谤或告发,不太符合常理。再考虑到,保罗的注目点不太会拘泥于事情的表面现象,而是敏感于事情背后的属灵意义。那么,我的猜想是,这里的“毁谤者”会不会就是撒旦呢?那位曾在神面前毁谤约伯的“晨光之星”,难道歇工了吗?它若还在忙碌,它的工场不正是人的良心之域吗?它会不会借着保罗的行为,在“那人”良心里掀起风浪,并因此在神面前告发保罗呢?如是,保罗该如何在神面前为自己申辩呢?他当然可以坚持说,自己对这个具体真理的认知是符合圣经的(“可吃可不吃”),他的认知与信念以及行动也是一致的,所以他的良心是平安的。可是,如果上帝问保罗说,在你的申辩里,“那人”在哪里?保罗该如何回答呢?

我认为,有了《约伯记》作基础,我的上述想象是合乎情理的。这也应该是我们理解保罗这节经文的钥匙。“我若谢恩而吃,为什么因我谢恩的物被人毁谤呢?” 保罗的意思是,为什么在这件美事上,让撒旦在神面前对我的毁谤得逞呢?

10:31 所以,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So, whether you eat or drink, or whatever you do, do all to the glory of God.

这显然是一句原则性的总结。我相信,保罗的意思是,或吃或喝;或不吃或不喝,都可以“对造就人有益处”,因此也都可以成为“荣耀神”的事;换言之,做或不做任何事,都是相对的;但在相对事情的背后,都有一个“绝对”的标尺,那就是:荣耀神。这成了保罗行为处事的最后原则。

那么,什么是“荣耀神”的意思呢?让世人看到我们身上的“荣美”,从而联想上帝的荣美,叫作“荣耀神”?(看啊,这人多么良善、公义、圣洁,所以,上帝也是良善、公义、圣洁的!)我认为不是这样的。我甚至认为,基督徒有这样的想法,恰恰是自义和亵渎神!—– 写到这里,我想起主耶稣基督曾说过:“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你的。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并且我因他们得了荣耀。”(约翰福音17:9)在这里,主的意思是,他因世人得救而得荣耀。看见了吗?我们的主因世人得救而得荣耀。以此类推,保罗的意思是,基督徒“叫人得救”,就是“荣耀神”。阿门。

10:32 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神的教会,你们都不要使他跌倒;Give no offense to Jews or to Greeks or to the church of God,

这节经文的难点是,什么叫“不要使他跌倒”?我发现,这节经文的英文与中文有较大的不同。英文里只有简单的一句话:Give no offense to Jews or to Greeks or to the church of God,没有提到“不要使他跌倒”的字样,却有一个奇怪的英文词“offense”,直译是:指责、得罪、攻击、挑衅、找麻烦,含有主动的意思,与英文“defense”(自卫)相对应。因此,这节经文的直译就变成:不要给犹太人,或希腊人,或神的教会找麻烦,不要主动攻击和指责他们。—– 我觉得这完全是一句不着边际的话。难道基督徒应该是一个“不主动指责、得罪、攻击、挑衅、找麻烦”的人吗?只要看看保罗就可以了,他像一个明哲保身的和事佬吗?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请问,下面这些话是谁写的?

《林前书》5:1-5“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如果这段话只针对一个人,那么,再看这段话:

《林前书》5:11“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如果这些话只针对教会,那么再看这一段:

《林前书》6:9-10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 天哪,把这个世界一网打尽了。这样看来,经文10:32里的“Jews or to Greeks or to the church of God”,不就是全世界的意思吗?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保罗已经并继续不断在offense整个世界啊!保罗自己得罪了整个世界,居然对我们说,不要得罪这个世界? —- 也许有人会替保罗辩解说,他在defense,因为是这个世界的罪恼怒了保罗在先,保罗出于神的“义火”offense在后。根据这个逻辑,我也可以说,这个世界的罪也同样恼怒了我们所有的基督徒,所以基督徒对世界里的罪人offense都不算offense,而算是defense。是这个意思吗?

我注意到,这节经文在中文和合本里没有“offense”这个词,而是意译成“不要使他跌倒”。也就是说,把“不offense人”直接表达为“不要使他跌倒”,这样在字面上避免了因“offense”一词引起的上述困惑。—- 可是,请诸位原谅我的认真,我还是觉得,把“Offense”直接换为“叫人跌倒”,意思上过于粗糙,逻辑上也过于生硬。换言之,即便“Offense”与“叫人跌倒”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那么,到底是什么关系,似乎还是没有理出来。

我愿意就此让自己的默想继续深入。且让我换一个角度去思考。让我们从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去问自己:一个人为什么会去“offense” (指责、得罪、攻击、挑衅、找麻烦)另一个人呢?一般而言,不会是好端端没有理由的。那么,会有一些什么理由呢?我认为,无非是3条理由。(除此之外,我想不出其它理由使一个理性的人去offense另一人)。

  • 1.  因为对方有错误。比如,教会可能会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去主动指责有关的人与事。(动机一:对方有错。)
  • 2.  认为对方侵犯了我的利益;(其实还是认为对方有错误)。比如基督徒也许认为,同性恋社团或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他的利益,比如侵蚀了正常的家庭制度和社会风气等。(动机二:讨回公义。)
  • 3.  为了人自己的利益。比如一个人通过指出他人的不是,自我感觉解气、痛快,感觉自己比他人更好。再比如,一个卑鄙的小人,可能会为了拍领导的马屁得好处,主动去offense一个无辜者,等。(动机三:为自己的益处。)

默想到这里,我有了一个亮光。保罗在说“Give no offense to Jews or to Greeks or to the church of God”的时候,他也许不是否定“offense”这一行为本身,而是否定出于以上3个动机的任何“offense”? 换言之,保罗认为,以上三个动机的背后,潜伏着那恶者“它”,我们坚持认为三动机有理,也就是保罗在前面说的“贪恋恶”。通过否定出于这3个动机的“0ffense”,保罗从根本上否定了我们“贪恋恶”的老我生命。作为总结,我把上述三条动机称作“老生命三动机”。

注意: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三动机”的前半句都没有错(更谈不上罪或恶)。比如,“对方有错”,可以是事实,再说,“对方伤害我了”也可以是事实;至于最后一条:“求自己的益处”,更不是人之常情,不算罪与恶了(这一点与“泛道德主义”的立场区别开来)。但由这三点为理由出来的offense,就是罪与恶了。(思考题:为什么?)

我们也许会问,在上面引用的保罗经文的例子里,保罗指责这些人和事,难道不是因为这些人和事,在保罗的眼里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引发保罗主动发言或写信去指责(offense)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保罗自己的行为,不也是出于上述三动机之一吗?

问得好。嗯,好像是的。可是,且慢,也许不是这样的。也许正是在这里,我们误解了保罗。比如说,保罗指责(offense)这些人与事,并不是因为保罗认为他们错了,(注意,保罗当然认为他们错了),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什么原因?比如说,让保罗毅然决然采取offense行动的原因, 是为了让他们幡然醒悟,转向神的救恩呢?也就是说,保罗offense他们的理由,不再是“老生命三动机”里面的任何一条,而是一个全新的动机,即下一节经文说的“叫他们得救”。我称之为“新生命一动力”。

10:33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只求众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just as I try to please everyone in everything I do, not seeking my own advantage, but that of many, that they may be saved.

看啊,保罗把这句话讲得多么绝对啊!我努力对每一个人,在每一件我所做的事情上,都只叫他们喜欢(please),不追求自己的益处(advantage),而是求他们的益处,这样的话,也许(may be)他们就会因此而得救了。请注意,无论是动词offense,还是动词please,都带有发自内心的主动的意思。看来,保罗把新生命的牵动力,不再与人内在的三动机挂钩,而与人自身之外的一个(也是唯一的)理由联系起来:即他们也许(may be)会因此(因我们的“offense”或我们的“please” )而得救了。这个唯一的“理由”,我称之为“新生命一动力”。

以下是我对上述讨论的8点补充。

1.  前面我曾经问过:在“Offence”与“叫人跌倒”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此,现在我可以回答了:出于“老生命三动机”的offense行为,一定会让对方跌到。同样,如果出于“新生命一动力”,无论是offense 或是please,都是为了有益于“叫人得救”的“荣耀神”的属灵目标。

2. 为什么“因为他人错误”而批评指责他人的offense行为,只会“叫人跌到”,而不是有益于“叫人得救”呢?因为:

  • a)  从本质上看,“因为他人错误”而批评指责他人的行为,其实等同于是用神的律法去评判(judge)他(罪)人。圣经已经启示我们,律法下没有救恩,因此这样的行为是无怜悯的控告与杀人行为。
  • b)  圣经还启示说,世界上没有一个义人。所以当我们省察到自己是出于“对方有错或有罪”的理由而offense他人时,我们是否就看见自己仍然活在对基督教基本真理(“没有一个义人”)认知的黑暗里呢?


3.  现代教会把许多“人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议题,(比如同性恋、堕胎、未婚同居等),转化为对“罪和罪人”的批判和控告,是否有陷入 “老生命三动机”里不能自拔的嫌疑呢?
4.  在日常具体事例的处理上,基督徒如何做到明辨“老生命三动机”,以及“三动机”与“一动力”之间细微却重大的区别,才是保罗在《林前书》和《林后书》里讨论的重点课题。对此,我认为,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 识别“它”。时时省察自己行为背后的动机固然非常重要,但看见“老生命三动机”的背后是灵界的“它”(撒旦,The Devil),才是最本质的属灵真相。
  • 认出“三动机”就是认出“它”。基督徒生命的动力,不再由“老生命三动机”所驱动,即不再出于自己的益处;也不再因为他人的错而报复;更重要的是,不再因为他人的错和罪,爆发自以为义的怒火。因为三动机的背后潜伏着“它” ,“叫人跌倒”,而不是“叫人得救”。
  • 认出“三动机”,但不自我控告,而是寻求救恩。这一点非常重要。认出“三动机”,很可能会把我们带回“自我控告”的老路。注意:“自我控告”是撒旦的最大试探,因此是一条致人死地的“非出路”。认识到,眼目转向主,在上帝话语里生命更新,才是神赐罪人的真正“出路”,即基督徒的救赎之路。

5. 保罗通过10章里一个全新的概念:“新生命一动力”,把罪人的“自我救赎”与“他人救赎”连起来;因此也把神赐罪人的“出路”,与“神的荣耀”连起来。基督徒行为处事(offense 与please)的牵动力,从此不再依赖人内在的“良知之善”(即“动机之善”);而接受“上帝之善”的牵领。只有一个激励在前面:不“叫人跌倒”,乃“叫人得救”。

6. 区别“动机之善”与“果效之善”。当我们说“叫人得救”,不是指我们的“动机”,(否则又回到“动机之善”);而是指我们行为的“果效”。“动机之善”是撒旦的陷阱;“果效之善”才是“上帝之善”,是“叫人得救”之善。

7. 可以把上面的讨论,综合表达为三个等号(以便于我们记忆)。

  • 第一个等号:“三动机”=“它”
  • 第二个等号:“自我救赎”=“叫人得救”
  • 第三个等号:“叫人得救”=“荣耀神”

8. 在保罗所引用的“吃祭物”的例子里,为什么保罗如此小心翼翼,害怕自己的自由的行动,会让他人跌倒,即对他得救会产生不利影响?我的思路是,保罗担心自己的这个自由行为,因为那人对真理的认知不完全,可能会因此动摇或减弱了那人目前坚持的“认知与信念及行为的一致性”原则了。这个原则是人得救的一个普世前提,“不拘是犹太人、外邦人,还是神的教会”。换言之,保罗担心的不是那人的误解或论断保罗,而是担心保罗在真理里的自由,可能导致那人目前正在坚持的一致性原则,受到保罗行为的影响而发生动摇。这对那人得救是不利的。(10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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